(2016)云01刑更1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登伦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登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887号罪犯登伦,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缅甸国籍,懂缅文。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八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登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登伦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五月五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15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87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两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登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登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登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登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