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兴明、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兴明,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唐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明,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审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兴明,原审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2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金沙万瑞中心C座22楼,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和田地区洛普县,属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案起诉标的金额22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亦属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原告张兴明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倩代理审判员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张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苏比努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