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文臣与李彦新、徐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臣,李彦新,徐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臣,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徐黎峰,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王文臣申请执行李彦新、徐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