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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文臣与李彦新、徐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臣,李彦新,徐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臣,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徐黎峰,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王文臣申请执行李彦新、徐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