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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振林与七台河市振强煤矿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林,台河市振强煤矿二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72号申请人:王振林,男,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勃利县长兴乡柳毛河村1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振强煤矿二井。法定代表人:张朝明,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劳人仲字【2016】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25日前履行勃劳人仲字【2016】第12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49,573.75元给付义务。申请人王振林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振强煤矿二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振强煤矿二井从2016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王振林5,000.00元,十个月给付完毕(49,573.75元)。二、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6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