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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与周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周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2768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经营者王凤英。被告周波(又名周新波)。(未到庭)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与被告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经营者王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波清偿拖欠原告的货款107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周波与他人合伙开办川江十三厨餐厅时,陆续在原告处购买酒店用品,共计货款47900元,被告分三次支付货款40000元,下余7900元未付。之后被告周波又在原告处购买一台二层四盘烤箱,价值2800元,亦未支付货款。被告未付货款合计1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波以已退出合伙,让原告向现在的经营人去索要而拒绝支付。无奈,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周波尽快清偿原告货款107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庭前送达过程中,在向被告核实欠款事实时,被告予以确认,但认为自己已退出合伙,欠原告货款应当由现在实际使用人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就欠款事实进行陈述,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周波(周新波)在原告处购买酒店用品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依据合同相关性原则,被告周波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未付货款应当由被告周波向原告进行支付。原告起诉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货款1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周波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火勋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