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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张百俭与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西岔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俭,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西岔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甘7101行初304号原告张百俭,汉族,1951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农民,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西岔镇西岔村***号。被告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西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西岔镇西岔村1089号。法定代表人杜洪元,系该镇镇长。原告张百俭诉被告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西岔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向被告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西岔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中,原告张百俭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百俭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百俭负担25元。审判长张新权审判员汤玉生代理审判员岳亚丽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俞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