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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48号原告:沈某某。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范祥明,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沈某某诉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男孩沈某某某由王某某抚养,沈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2、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沈某某与王某某于2013年12月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2月16日生育一男孩沈某某某,现年1岁4个月岁,孩子一出生就患有先天性脑瘫,并一直住院治疗,现随沈某某一起生活。2015年6月沈某某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离开沈某某家。王某某的答辩意见是:孩子由沈某某抚养,王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沈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份病历。王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病历一份、五份出院证明、费用清单。沈某某和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对方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沈某某与王某某于2013年12月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个男孩沈某某某,现年1岁4个月,出生时患有先天性脑瘫,现随沈某某一起生活。2015年8月沈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王某某离开沈某某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男孩沈某某某现随沈某某一起生活,且患有脑病,沈某某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男孩沈某某某由沈某某抚养较为适宜。综上所述,沈某某要求男孩沈某某某由王某某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男孩沈某某某由沈某某抚养,王某某付给沈某某孩子抚养费25000元(待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