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宋厚与牛军、蔡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宋厚,牛军,蔡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民初2431号原告:王宋厚。委托代理人:张倩,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原告王宋厚与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牛军自2008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欠原告7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牛军未作答辩。被告蔡丽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宋厚现金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元正(77万元正),今年2015年前还肆拾万,2016年前全部还清叁拾柒万元正。如到期未还清按年息25%计息,出任何问题由牛军负责。上述欠条落款人处由被告牛军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原告还持有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我先后以承兑等方式从王宋厚处借款77万元(柒拾柒万元)”。上述书面材料落款人处由牛军签字,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又查明,两被告于1983年5月3日登记结婚至今,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陈述,自2008年起到2015年期间,被告牛军分三、四次向原告借款,其中一次是原告给了被告一张55万元的承兑,另借给被告现金40万元左右。被告牛军以现金形式多次还款,共偿还了原告18万元左右,尚欠77万元。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偿还原告借款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书面材料1份、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婚姻证明材料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并有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用于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和书面材料中“牛军”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交的欠条及书面材料系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据此本院足以认定被告牛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7万元的事实。关于欠款数额,被告牛军未举证证明还款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牛军的欠款数额,应当以原告主张及举证为准。2015年3月26日欠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牛军逾期未还,构成违约,被告牛军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另,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蔡丽芳应就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偿还借款本金77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宋厚借款本金77万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750元,保全费4870元,共计10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负担。被告牛军、被告蔡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10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