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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初升与张恒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升,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初升。被执行人张恒。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884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还款302176元及延迟履行利息1586元(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案件受理费3133.5元,执行费4503元,共计3113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恒在大庆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予以截留并提取,提取金额为311398.5元(含执行费4503元,已交至本院财务),此笔款项已给付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884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