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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余建军、熊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420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对原告王玉梅与被告余建军、熊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5)鄂0527民初420号”有误,补正为“(2016)鄂0527民初420号”。审 判 长  鲁华强人民陪审员  傅永兰人民陪审员  周立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