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余建军、熊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420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对原告王玉梅与被告余建军、熊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5)鄂0527民初420号”有误,补正为“(2016)鄂0527民初420号”。审 判 长 鲁华强人民陪审员 傅永兰人民陪审员 周立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