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中华与被执行人夏杰、蒋兴坤、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华,夏杰,蒋兴坤,李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杰,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兴坤,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霞,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华与被执行人夏杰、蒋兴坤、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