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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5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润达与王忠仙、李治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润达,王忠仙,李治娥,王苑丁,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5124号原告:胡润达。被告:王忠仙。被告:李治娥。被告:王苑丁。被告:王某。原告胡润达与被告王忠仙、李治娥、王苑丁、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润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