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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铜陵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45号申请人:铜陵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政府六楼。法定代表人:王金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慧。申请人铜陵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铜陵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50701190026574984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