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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福狗与被执行人罗德元、韩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狗,罗德元,韩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狗,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罗德元,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韩利霞,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福狗与被执行人罗德元、韩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包昆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