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执民字第49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建琴与王海东、蒋芬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琴,王海东,蒋芬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9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建琴,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蒋芬娣,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琴与被执行人王海东、蒋芬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王海东执行款124394.2元。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王海东、蒋芬娣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建琴借款6885.8元、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131280元,按月息2%,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海东、蒋芬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