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良才与李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才,李良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451号原告:李良才,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良河,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良才与被告李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良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良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