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潘亦聪、陈敏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潘亦聪,陈敏婷,林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亦聪,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陈敏婷,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健强,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潘亦聪、陈敏婷、林健强邮寄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1489815元及违约金595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9608.5元和执行费17900元。但被执行人潘亦聪、陈敏婷、林健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潘亦聪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ד三一”牌SY5310THB40R型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在2016年7月本院依法委托湖南佳仕得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亦聪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ד三一”牌SY5310THB40R型混凝土输送泵车进行了拍卖。经2016年8月12日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128000元以物抵债接受该台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亦聪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ד三一”牌SY5310THB40R型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作价112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牌照号为粤C××××ד三一”牌SY5310THB40R型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