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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邝洺辉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0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洺辉,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3097号原告:邝洺辉,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王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邝洺辉诉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敏经本院依法发出公告,未在公告期限内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夏季七、八、九月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我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借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00),利息为借款日开始的每年百分之三计算。到期后我多次追讨未果,被告用各种谎言拖欠。从了解的信息中,我才知道被告还欠三十多人的借款,陷入此次骗局,故起诉要求被告王敏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00);自借款日期起,按照所签订借条利息为每年百分之三计算。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邝洺辉向法庭反映,其已于2016年3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侦大队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受案回执;2016年3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向其出具了立案告知书。认为被告王敏涉嫌集资诈骗,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所以对被告王敏立案进行侦查;该案目前已移送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敏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邝洺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思远人民陪审员  伍凤年人民陪审员  钟振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慧超谢敏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