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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志军与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军,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军,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郭志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7日裁定中止执行。现本案依照法律规定,需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森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