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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特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与被告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60号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临洮路与灞陵街十字西。法定代表人:杨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辉,男,汉族。申请人王丽霞,女,汉族。申请人王志华,女,汉族。申请人王明飞,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工伤事故纠纷,双方于2016年8月22日自行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一次性向申请人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支付王朝慧因工死亡的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762510元。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赔偿上述费用后,申请人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不得再向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本次工伤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申请人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及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王朝慧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申请人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应无条件返还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丽霞、王志华、王明飞工伤事故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