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世权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权,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在职研究生文化程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洪华芬。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权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涛及李佳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权及其辩护人洪华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4月27日本院依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同年5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世权2000年至2014年历任台州市委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干部人事调整、医疗项目招投标、子女就学、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为王某、池某、周某2、潘某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池某、周某2及潘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1.6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王某、池某、周某2、潘某、周某1、杨某、应某、郑某、项某、蒋某、林某、朱某1、严某等人的证言,池某所写30万元还款收条、东方君悦酒店入住记录及价格表、银行转账明细及凭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相关书证、临海市卫生局采购项目相关书证、台州市路桥区土地农转用征地审理材料、台州中学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世权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世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世权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世权已归还池某30万元,系民间借贷行为,认定受贿不妥。陈世权与潘某的10万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陈世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世权于2000年5月至2015年5月历任台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天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中共台州地委干部任免通知、中共台州市委干部任免通知、中共浙江省委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陈世权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关于省总领导调整分工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任职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提议陈世权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关于补选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九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结果的报告、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一、200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世权多次收受浙江台州玉峰集团总经理王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36.6万元,并为王某及其亲戚、朋友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干部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02年左右,被告人陈世权应王某邀请携家人去成都九寨沟旅游,期间陈世权收受王某为其家庭旅游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2、2007年间,被告人陈世权为实现个人职务升迁,分别于6月下旬及7月下旬两次让王某陪同到北京“跑关系”,期间陈世权收受王某为其个人支付的往返路费、在京住宿、请客送礼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000余元。3、2007年4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陈世权以资金紧缺为由先后三次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其中2007年4月借款30万元、2011年4月借款50万元、2014年6月借款30万元。后因王某的玉峰集团面临审计,陈世权于2014年9月间陆续向王某还款80万元,并向王某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王某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在2001年认识陈世权,2002年,其跟陈世权约定了时间带着陈的妻子、孩子一起到九寨沟去旅游。这次旅行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其开支的,支出约4、5万元左右。2007年的时候,陈世权让其陪同到北京去,陈表示认识了几个北京的朋友,可以在仕途上帮他拉拉关系。其在北京陪同陈世权请客吃饭、送购物卡,都是其开支的。过了不长时间,其又陪陈世权到北京,又请一批人吃饭,消费也是由其承担。二次上京约支出10、11万元左右。2007年上半年的时候,陈世权向其提出,股市行情比较好,想向其借30万元炒股。其从公司备用金里拿了30万元让公司当时的出纳罗某汇给了陈世权。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陈世权跟其说需要50万元急用,其也是从公司备用金里拿了50万元让公司的梁某把钱汇到了陈世权指定的账户。2014年6月份的样子,陈世权借30万,其就从公司备用金里拿了30万元让公司的梁某安排张某把这笔钱汇给了陈世权。在2014年下半年,当时国家审计署审计路桥政府项目,会涉及到公司的账目情况。因为借给陈世权的资金基本都是公司的备用金,其担心审计署审计发现这个情况,其就打电话跟陈世权说了这个情况。陈世权知道情况后,就答应把钱都还给王,过了段时间,陈世权分两次还钱,一次是30万,另一次是50万,总共是80万元。其主要是在父亲、堂哥评选劳模,在玉环开发房产、在路桥桐屿街道拿地与政府协调以及朋友项某人事调动等事情上找过陈世权帮忙。(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系王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出纳),经辨认其于2014年6月9日根据王某安排通过银行卡转帐到陈世权账户30万元,2014年9月29日陈世权转回30万元到其帐户。(3)证人罗某证言证明,其系王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经辨认其于2007年4月9日通过银行卡转帐到陈世权帐户30万元,是应王某要求转帐的。(4)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其是王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经辨认其于2011年4月13日通过银行卡转帐到陈世权帐户50万元。其是应王某要求转帐的。(5)证人项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任路桥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任主任,与王某熟悉,2014年的时候,当时的路桥区的七个工业园区要合并成三个,这样七个工业园区的主任要重新安排任用。其和王某提起,在乡镇也工作过很多年,现在工业园区要合并,其能否下去乡镇当书记。王某说他认识陈世权,可以找陈世权帮忙。后来人事调动,其调任横街镇担任党委书记。(6)证人郑某证言证明,陈世权曾经和其在台州市委共过事。2014年下半年,当时路桥区在对区属园区管委会进行整合。七个园区整合成三个园区管委会,要调整干部。当时陈世权给其打过一个电话,意思项某这个人他认识的,在岗位安排上给予照顾。后来经征求区相关分管领导的意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让项到横街镇担任乡镇书记。(7)证人应某证言证明,2012年台州市总工会向省里推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劳模人选期间,陈世权为了一个劳模推荐的事情给其打过电话,提到台州路桥区推荐的一个叫王建平的候选人,让其关照一下,后来台州就确定王建平作为劳模人选上报省里了。(8)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01或2002年,陈世权、其与孩子共一家三口,与王某一起去过九寨沟旅游的事实。(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左右,其与王某、陈世权一家三口至九寨沟旅游。行程所有费用皆由王某支付。(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浙江工人日报工作,其有个亲戚在北京工作,有次其跟陈世权说起,陈世权就想认识一下,后来经其介绍陈与亲戚相识,陈说有机会要去北京去拜访。(11)调取证据通知书、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分公司会员卡信息、入住登记,北京首都大酒店房价情况说明,航班记录,证实,2007年6月22日-24日、7月21日-22日陈世权与王某分别从黄岩和杭州飞北京往返,入住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首都大酒店。(12)浙江省总工会差旅费用报销单,机票报销单证实,2007年7月22-24日陈世权由杭州往返北京的机票已在单位报销。(13)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评选材料及相关文件证实,2012年3月浙江省开展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评选活动,陈世权兼任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建平参加此次评选并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14)陈夏出具的《关于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期间其主要负责名单汇总、厅局征求意见、会议材料准备等工作,2012年3月中旬,陈世权曾问其台州上报对象中有无王建平,因台州尚未上报,其答复不清楚,后来台州报来后其见到有王建平,就告知了陈世权。(15)干部基本信息表证实,项某的干部基本信息,项某于2014年12月任路桥区横街镇党委书记。(16)相关银行往来帐据、陈世权购买中豪晴园的帐据证实,陈世权向王某借款110万元,归还80万元的情况。(17)被告人陈世权的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二、2007年4月间,被告人陈世权以购置房屋、装修为由,向台州洲际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归还。其后,陈世权将该笔30万元投入股市。2015年3月,陈世权在得知王某被立案调查后,遂将30万元归还池某。期间,被告人陈世权应池某所托,利用职务影响力在池某女儿就读台州中学、浙江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临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采购招投标中,为池某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池某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周某1告诉其,陈世权从天台县调到省总工会担任副主席,在杭州需要装修住房,需要向其借30万元,借期一年,其表示同意并让彭某通过银行转给了陈世权提供的银行账户里。但到期之后陈世权始终没有提还钱的事情。考虑到陈世权是省里的领导了,再加上后来女儿读书、工作上的事情找他帮过忙,另外还想将来小孩找工作什么的也可能找他帮忙,所以就一直没有向陈世权讨要过这30万元钱,如果陈世权不提要还,也就当是感谢陈的帮忙,送给他了。到了2015年的3月初,陈世权主动打电话给其说要还30万元钱,后在3月9日将30万元打进了其账户里。又过了大概一星期的样子,陈世权打电话约其在台州市政府对面碰面,向其询问是否有人来核实过他借钱的事情,并跟其强调如果有人来调查问起,就说他这几年之所以不还钱是因为股票套牢了,而且以前每年都讲过想要还钱。事实上陈从来没有提过因为股票套牢所以不能还钱。后来陈世权拿了个中华香烟的盒子,让其把这30万元的收条写在香烟盒子,并和其说如果有人来问就说这张收条是他妹夫来拿的,陈世权自己来过台州的事情让其不要对任何人说。这次陈世权刚开始问其要借条,其打电话给周某1,周某1说借条放在包里,包被偷了。所以陈世权让其打个收条给他。其通过周某1去找陈世权帮过几次忙。主要是2001、2002年左右,其朋友周某2在峰江镇拿地办手续时碰到点问题,池通过周某1找了当时的台州市市委办主任陈世权帮忙;还有就是2011年,其女儿想在台州中学读高中,也通过周某1找了陈世权帮忙;再有就是2013年,他的朋友在参加临海卫生局的一个招投标项目时,也找过陈世权帮忙。(2)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2007年左右,陈世权向其朋友池某借30万元钱,因为杭州需要装修住房。其当时自己手头上也没有钱,就提出去问一下池某,向池某讲了陈世权要借30万元钱的事情,池某当时就同意了。其知道,池某后来是把30万元钱通过银行打到了陈世权提供的账户里。陈世权当时说好是借一年就还的。但是到了那年春节,陈世权打电话给其,说钱还套在股市里,不能还给池某,让其帮忙向池某解释一下。其跟池某说了这个事情。到了2015年3月份,陈世权才把这30万元钱还了。陈世权在向池某借钱后,刚开始几年,在春节期间和他通电话,他还说钱套在股市里没办法还池某。之后几年,陈世权在电话里就没提起还钱的事情了,直到2015年3月初,陈世权打电话跟他说把钱还给池某了。这之前他还问过其王某是因为什么事情被带到杭州去了。其找陈世权帮过三次忙。一是大概2001、2002年左右的时候,池某的朋友周某2在峰江镇有块土地上的事情,由周出面找陈世权帮忙过;二是2011年7月左右,池某女儿在台州中学借读的事情,也是池某通过其找陈世权帮过忙;还有就是2013年左右,池某的一个上海朋友在临海卫生局一个软件招投标事情上,池某通过其也找了陈世权帮忙。(3)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在2007年的时候,其表哥池某曾经让其给一个叫陈世权的人从银行汇过去30万元钱。记得是工商银行的卡,其就把这30万元钱给陈世权的那个卡号汇过去了。(4)证人蒋某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任临海市长期间,陈世权给其打过电话,说是他一个朋友的女儿中考,差了几分没考上台州中学,但是又很想去台州中学读书,因为台州中学在临海,所以问其有没有办法可以让他朋友的女儿去台州中学读书。其当时跟陈世权说如果学生上了借读分数线是可以的。后其就把这个事情交给当时金某办理,后来这个学生到台州中学上高中的手续办好了,是借读生。因为台州中学在临海,而且符合借读的人可能很多,但是借读指标少,如果符合借读条件,其跟下面的学校打个招呼的话,那在借读报名时可以优先解决。因为陈世权和其比较熟悉,原来也是上下级的关系,后来他在省里,其在临海,所以他就打电话让帮忙解决,其在该生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帮助他优先解决了。(5)证人金某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担任临海市府办主任期间,陈世权为朋友的女儿到台州中学读书一事找临海市长蒋某,后者将该事交由其落实,其将孩子的基本情况、考试成绩等以短信方式交给时任台州中学校长的施某,施某同意后,其告知孩子家长直接去找施某。(6)证人施某证言证明,2009年到2011年左右,台州中学录取三种学生,一是达到临海教育局统一划分数线上的正取生,二是达到较低一级分数线的择校生,需交3万元赞助费,无需找人就读,三是当时为省教育厅所允许的无分数要求的借读生,依据其分数与分数线的差值交赞助费,但因教育资源有限,学校只能选择比较要紧的关系给予照顾解决。2011年台州中学招借读生100多名,临海市长蒋某致电让其帮助解决省总工会的一个领导的朋友的小孩借读台州中学一事,后蒋市长让市府办主任金某与其联系并以短信形式将考生情况发给其,其将录取一事落实好后,告知金某通知考生家长来找其办报名录取手续和交费。(7)银行业务凭证证实,2007年4月8日彭某转帐给陈世权30万元,2015年3月9日,郭某转帐打给池某帐户30万元。(8)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条(香烟壳背面书写)证明,2015年3月9日池某收到陈世权还款人民币30万元。(9)浙江省台州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该校中考正式录取分数线的情况。学生池某2(池某女儿)中考分数677分。学校予以照顾同意其在台州中学借读(即学籍不在台州中学,学习上课在台州中学),学习年限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其父池某上交教育基金会72000元。(10)2011年基金会捐赠清册、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证实,2011年8月13日池某捐款72000元。(11)台州中学会议记录、临海市教育局文件证实,台州中学高中2011年招生情况。(12)关于台州中学2011年招生分数线有关情况的说明、临海市2011学年中小学教育事业招生计划证实,2011年台州中学高中招生情况。对借读生部分,市教育局要求各高中学校(包括台州中学)严格控制招生指标,具体由各校自行操作。(13)临海市卫生局关于临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硬件招标事宜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12月临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招标项目为临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硬件平台,浙江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投标,但因评分低未中标。(14)被告人陈世权的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三、2002年左右,被告人陈世权在担任台州市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应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村书记周某2所托,通过给时任台州路桥区峰江街道书记朱某1打招呼,让其为周某2任法人代表的台州市鑫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土地征用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最终促成周某2顺利办理了用地审批。2008年,被告人陈世权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周某2借款人民币5万元,至案发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其和池某是朋友,后通过池认识了周某1。其曾说起村里拿一块地的时候碰到些问题,需要找人帮忙去打打招呼。池某当时就跟周某1说让他帮找找人看。后来,池某也帮其说让周某1带其去找陈世权,周某1就把其带去了陈世权的办公室,请他出面帮帮忙。陈世权当时也答应了。陈世权帮其跟镇里的领导打了招呼,拿地的流程手续就很快办下来了。2007年的时候,陈世权跟其说他需要5万元钱急用,其就汇款5万元。这5万元钱至今没有还,一直到2015年3月中旬王某出事了,其去看陈世权,他也没有说起要还这笔借款,而是跟其说两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清的。(2)证人朱某1证言证明,2002年的时候,陈世权当时是市委办主任,其是峰江街道的党委书记,陈世权打电话给其,说周某2是他的好朋友,想拿峰江街道桥洋村的一块地,让帮忙落实一下。其吩咐下属去操办了,后来手续也帮忙办好了。(3)证人林某证言证明,2001年其任峰江街道党委书记时,周某2曾到其家里跟其说想在桥洋村旁边拿一块地,因违反相关规划其没有同意。(4)路桥区建设项目(预)选址审报表、农用地审查意见表、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证实,2002年至2003年周某2办理土地征用情况。(5)被告人陈世权的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四、2005年3月,被告人陈世权以购置房产为由,向浙江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经理潘某借款20万元,2007年5月归还潘某10万元。2012年,潘某将20万元借条归还给陈世权,陈予以默许,至案发未归还另外的10万元。期间,被告人陈世权于2010年左右应潘某所托,承诺为潘某朋友严某在调任龙游县总工会事宜上提供帮助,后因严某改变主意而未予落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潘某证言证明,大概在2005年的2、3月份,陈世权向其提出因为在杭州买房子,向其借钱,其表示同意。后其将20万元转给了陈世权。在2007年上半年,其向陈世权提出,出借的20万元钱里有10万元是向同事临时调头的,希望能把这10万元先归还,后来陈世权妻子把10万元钱打过来,其还给了朱某2。剩下的10万元陈世权一直没有提起过,当初借给陈世权20万元后,陈世权给其寄过一张用省总工会便笺纸写的借条,2012年底左右,其到杭州开会,其把借条还给了陈世权,并说“你就当钱还我了,借条还给你”。陈世权客气了一下就说“好的”,就把借条拿走了从那以后其和陈世权两人就再也没提起这笔10万元钱的事情了。其当时的意思实际上是不要他还这笔钱了,送给他了。2009、2010年左右,其同学严某想进龙游总工会工作,是一把手。当时陈世权是省总工会副主席,严托其和陈世权说说能否和相关领导打打招呼,推荐一下,其也和陈世权说了,陈世权同意帮忙。后来过了两天,严又说不用了,所以其又打电话给陈世权说这个事情算了。送10万元钱给陈世权的原因一个是同学严某托其想到总工会,让陈世权帮忙,陈世权也答应帮忙。另外他是省里的厅级干部,确实也想和他搞好关系,将来有事情可以找他帮忙,其还想女儿如果找工作也可以找陈世权帮忙,所以这个10万元钱就送给陈世权一是对他以前帮忙表示感谢,另外将来如果有事情可以找他帮忙。(2)证人朱某2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的时候,其和潘某闲聊时,听潘某讲他有个同学在杭州买房子,需要跟他借钱,问其有没有钱。其当时正好手上有10万元钱,后就把这10万元钱打到潘的银行卡里了。后来过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大概到了2007年的时候,潘某才把这10万元钱还给他。(3)证人严某证言证明,2008年其同学潘某告诉他一个高中同学,现在是省总工会的副主席,其后来知道这个人叫陈世权。2010年,有次其跟潘某说起县里总工会主席今年年纪到了要改任非领导职务,潘某说帮其和省总工会的朋友说说看,能不能帮其到总工会那边当个正职。后来其了解到按省里的要求,总工会主席要由人大副主任来兼任的,县里也是要由县人大副主任来兼,所以其就和潘某说这个事算了。(4)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证实,2005年3月23日潘某转帐20万元到杭州中豪置业公司,用于陈世权购房。(5)银行帐据证实,2007年5月11日郭某通过银行转帐归还潘某10万元。(6)被告人陈世权的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尚有公诉机关出举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世权的身份情况及归案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陈世权共计收受贿赂达人民币81.6万元。案发后,陈世权退缴赃款60万元,现扣押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另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本案审理期间冻结池某在工商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商业街支行12×××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971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世权已归还池某30万元,系民间借贷行为,认定受贿不妥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世权以购置、装修房屋为由,向池某借款30万元,实际用于炒股。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有能力归还而未予归还,事后为掩饰犯罪才被迫归还,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在此期间被告人陈世权应池某所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池某的女儿就学、浙江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临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采购招投标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被告人陈世权与池某之间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特点,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陈世权向潘某借款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世权以购置房产为由,向潘某借款20万元。在七年的时间内,仅在潘某索讨的情况下,才归还了10万元,并收回借条消除债务,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为潘某谋取了不当利益。综上,被告人陈世权与潘某之间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特点,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世权当庭能承认全部控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世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包括被告人陈世权退缴的现扣押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8.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赃款人民币51.6万元;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池宏峰在工商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商业街支行12×××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97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建光审 判 员 张永纯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