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3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阮志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阮志才,方亚婉,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映平,郑旦祥,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美华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710443(1/1)代表人:杨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定波,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沈红炳,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阮志才,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40619913X被执行人:阮志才,慈溪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亚婉。被执行人: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章映平,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6901024288被执行人:章映平,慈溪利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旦祥,慈溪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内)绿园二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郑旦祥,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703270852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阮志才、方亚婉、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映平、郑旦祥、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7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尚有909864.01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6449.50元、执行费11498.6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7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