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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友谊北路**号。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湖光路**号。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杏园东路5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诉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