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佩霞与梁海波继承纠纷2015民一初484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梁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44号原告:郝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游满勤,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甲,住址同上。原告郝某诉被告梁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的委托代理人游满勤、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梁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即被告。××××年原告与被继承人以共同的工龄,从被继承人单位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改房一套,××××年××月××日取得穗房地证字第××号房屋产证。被继承人于××××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自××××年至今,原告与被告因本案房屋居住权一直纠纷不断,经当地居委和警方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期间造成原告多次无家可归,因本案房屋系原告唯一房屋,故原告经常寄宿在亲戚、朋友家中。原告已经60多岁,被告从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仅靠每月微薄的退休金难以维系生活,因此,原告依然从事家政服务来补贴生活。为解决原告与被告对本案房屋继承纠纷,同时解决原告生活困难的问题,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继承被继承人与原告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房地产证号:穗房地证字第××号)的四分之一份额的产权;2.因原告本身所占有的二分之一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享有房产共四分之三的产权;3.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被告梁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进行房屋分割。原告所称被告造成原告无家可归,没尽赡养义务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告才是无家可归,被迫一家三口在外租房居住。在×××年之前,原告就长期单独住在外婆遗留在车陂的房子里。在××××年至××××年,原告也长期单独住在外婆遗留在车陂的房子里。期间,被告逢年过节也会购买生活用品去探望原告,劝原告回来一起居住,让原告享受儿孙之福,但原告一直予以拒绝。××××年×月,原告搬回来居住。期间,要求被告一家全部搬离,声称喜欢一个人住。但被告在本案房屋住了将近20年,且是唯一住房,一家三口可以往哪里搬迁?之后找居委协调解决,但原告就是不肯,每天在家里无事生非,日夜大吵大闹,甚至动手打人,趁被告不在家的时候,反锁房屋,故意砸毁被告的财产,这些都是居委人员在场目睹的。还对居委工作人员说,搞不了大人就搞小孩。由于被告身心俱疲以及为了家人的人身安全,被告被迫搬离。××××年××月,因被告的儿子要去幼儿园报读,需要用户口本,但原告不肯交出户口本,经居委、小区管理处多次调解无效。原告还要求被告如果要拿取户口本,必须要找居委工作人员陪同才能回家。××××年××月××日,在原告迟迟不肯交出户口本的情况下,被告只好回家去找,但没有找到。当晚,原告就报警诬陷被告入屋盗窃财产。派出所社区民警也了解家里情况,录下口供就让我离开了。根本不是因房屋居住发生冲突而报警,而是为了拿户口本给小孩办理入托。这些情况,法官可以向员村派出所调阅记录。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没有拿到户口本。原告不但经常横行霸道,无事生非,歪曲事实,还长年残忍折磨被继承人,诬陷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施用暴力等,导致被继承人无法忍受其长期折磨被迫在家自缢。原告犯下这样的恶劣行为,事后还要求索要全部房产,可见其为人。原告连仅仅是希望清明节让被告回家拜祭的请求也不肯开门,原告的性格和行为有多么的恶劣。并无人会阻拦原告回家,原告无家可归完全是捏造事实。在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每天煮好饭菜叫原告一起吃饭,但原告就是不肯吃,要自己煮面吃,而且被告往日单独买给原告的面、干粮和水果等,原告也有吃。被告生活条件是差点,这几年,被告一个人工作要养自己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因为儿子太小没有人带,妻子只能在家带孩子,每个月只靠微薄的月薪去维持生活。虽然没法给原告更多的钱去赡养,但吃饭是不成问题的,只要原告愿意,一家人一起住,开开心心也是被告的心愿,但现在过节要问候原告一面,被要求要和居委工作人员一起才可以,否则就是不开门。被告觉得在没尽赡养义务这一点,完全也是不成立的。对房屋的居住权的争议,被告一家现在实际上也已经搬离一年多。原告一直有门钥匙,随时自由进入,何来争议呢?但被告依然愿意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的要求,善待原告,和原告一同居住,照顾原告起居生活。如果原告不肯,被告也愿意继续搬离,希望原告可以安享晚年。但现在原告要求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在法律上讲这既没有理由也很霸道,而且被告年幼的儿子户口和屋子都是在一起的,一旦原告出售房屋,对小孩户籍读书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况且现被告已经搬离,处处让步了。对于原告这极其不诚信、不道德的霸道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希望法院能够将户口本分开,让被告的小孩读书和生活不受其影响,并希望让被告能够在每年清明的时候回家拜祭父亲。另,涉案房屋属于原告与我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我父亲生前没有留下对涉案房屋处理的遗嘱,同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梁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被告梁某甲。梁某乙于2004年4月3日死亡,梁某乙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未立下遗嘱。原告与被继承人梁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梁贵生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原告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四分之三产权份额;被告表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院认为: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梁某乙生前未立下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其遗产。原告与被继承人梁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某房,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继承人梁某乙各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被继承人梁某乙的父亲与母亲均先于梁某乙死亡,故在梁某乙死亡后,其继承人为原、被告二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梁某乙的遗产,由原告与被告平均继承50%,因此,上述房产由原告享有四分之三产权份额,被告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由原告郝某享有四分之三产权份额,被告梁某甲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7500元,被告梁某甲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利 斌人民陪审员 李 淑 仪人民陪审员 尹 丽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肖玲池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