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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俊玲与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玲,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19-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玲,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玲与被执行人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俊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186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253.2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在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的款项,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王俊玲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6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