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马艺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艺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艺和,曾用名马某,无业。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艺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贤华、被告人马艺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马艺和在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开往隆回县汽车总站的一辆公交车上,发现被害人王某的牛仔裤后面口袋露出的一台华为牌手机,便临时起意欲扒窃该手机,销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于是,马艺和从王某的背后扒窃了该华为牌手机。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为华为牌TIT-TL00型,价值人民币1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艺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艺和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情说明;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马艺和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上述事实,有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2、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马艺和因盗窃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马艺和因盗窃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马艺和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马艺和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马艺和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2011年4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桃)决字〔2013〕第0041号、隆公(桃)决字〔2013〕第0441号、隆公(雨)决字〔2016〕第0609号、隆公(禁)决字〔2016〕第08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3、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马艺和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马艺和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隆公(禁)社戒决字〔2016〕第0032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和隆回县公安局隆公(禁)强戒决字〔2016〕第007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4、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马艺和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在隆回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间,被告人马艺和于2016年6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周旺派出所出具的案情说明、到案经过和被告人马艺和2016年6月16日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5、2016年6月16日,隆回县公安局周旺派出所民警在隆回县拘留所提取了被盗的华为牌TIT-TL00型手机一部,并于同年6月22日扣押。上述事实,有提取笔录、案情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艺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艺和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艺和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艺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到2017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朝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