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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学生与刁雨林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生,刁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刁雨林,男,汉族。本院对王学生诉刁雨林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王学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刁雨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刁雨林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刁雨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刁雨林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刁雨林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全部征地补偿款,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手续及设定他项权利及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