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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韦英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6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曾因盗窃于2014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10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金辉,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王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润万家商场三楼超市,将两把天堂牌雨伞、一罐惠氏奶粉放进一个购物袋内并装进超市的购物篮中。其后,韦某经过收银台,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脚将购物篮踢出收银台,并在观察确认无人注意后,韦某将上述物品秘密盗走。后在离开该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天虹商场二楼的超市,将一张红色的地毯和两箱牛奶装进购物篮内。其后,韦某经过收银台,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脚将购物篮踢出收银台,并在观察确认无人注意后,韦某将上述物品秘密盗走。后在离开该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抓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永辉超市内,将一个苏泊尔电热水壶等物品装入超市的购物篮内。其后,韦某经过收银台,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脚将购物篮踢出收银台,并在观察确认无人注意后,韦某将上述物品放置在手推车内秘密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热水壶价值人民币179元。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韦某又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永辉超市内,将一批食物(儿童奶、羊肉、烧鸭、花生米等)装入超市的购物篮内。其后,韦某经过收银台,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脚将购物篮踢出收银台外。随即,韦某的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韦某遂佯装继续购物又将购物篮拿回超市,后将购物篮内的物品丢弃在收银台附近并迅速离开超市。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30.61元。2015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再次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永辉超市内,将一批食物(巧克力、黄瓜条牛肉、馋嘴鸡、肋排、猪蹄各一份)装入超市的购物篮中。其后,韦某通过无人看守的收银台通道将购物篮踢出,并在观察确认无人注意后,将购物篮放入超市购物车内将物品推离超市。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62.39元,已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物未能缴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韦某的供述,证人于某、李某、陈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录像截图、涉案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材料、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人韦某在超市实施盗窃,数额不大,但其在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后仍然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时间跨度较长,主观恶性较深,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李  苏  敏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恒丽(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