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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岳××、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别名: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姚××(别名: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姚××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岳××、姚××与曾××、姚二×、戚××(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刀、磁铁等作案工具,驾驶牌号为冀B×××××的“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到天津市津蓟高速公路宝坻至天津方向九园站出口北侧,尾随刘××驾驶的牌号为黑M×××××、黑M×××××挂的“解放”牌货车,用刀将该货车大绳割断、篷布割开,盗走车内“清水泉”牌珍珠大米220袋(25千克/袋)、“绥庆”牌长粒香大米50袋(10千克/袋)。经鉴定,被盗大米共价值人民币18900元。2016年5月12日、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岳××、姚××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所盗大米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被盗大米等物证,被害人田××陈述笔录,证人刘××、何××的证言笔录,同案犯曾××、姚二×、戚××的供述笔录,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岳××、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先行羁押的35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岳××、姚××与同案犯犯罪所得大米270袋,发还被害人田××(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素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庆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