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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惠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及惠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惠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66号原告泉州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曾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奎,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陈锡芬,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彬,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赖清正,代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杰鸣,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珀朱,惠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泉州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撤销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惠国土资监罚(2015)第5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撤销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惠政行复(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郑立群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速 录 员  徐静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