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187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一次性付清49745元;3,取回婚前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2014年春经媒人介绍,双方认识不到半年,就匆忙结婚,系草率结合,婚前来往较少,无感情基础。××××年××月××日到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9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无共同语言,因脾气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酒后失德,不顾原告感情,××××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2月20日因故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在2015年10月11日起诉法院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撤诉。时隔半年,双方均无和好之意,期间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没做到一个父亲的职责,两地分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形同虚设,请求法院判决如上请求。被告李某乙辩称,1,同意与原告李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3,退回彩礼大贴88000元、小贴8800元、三金5000余元、手机2000元、孩子满月锁钱6000余元(男方亲朋赠送),总计109000元。事实与理由:××××年××月××日,由于孩子刚出生不满7天,答辩人不知什么原因回娘家居住,对孩子不管不顾,缺乏爱心,实在令答辩人不放心,所以要求答辩人抚养。2014年春经媒人介绍,半年后结婚,××××年××月××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至2015年2月20日期间被答辩人以各种理由与答辩人挑起矛盾,毕竟婚后同居时间不长,所以答辩人要求原告一次性退回彩礼款大贴88000元、小贴8800元、三金5000余元、手机2000元和孩子满月锁钱6000余元,共计109000元。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婚生男孩李某丙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负担”,原告李某甲要求抚养男孩李某丙,被告李某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9000元。被告李某乙要求抚养男孩李某丙,并称可以自己负担抚养费。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婚前给付原告李某甲彩礼数额及应否返还”,被告李某乙主张婚前给付原告李某甲大贴88000元、小贴8800元,花费5000元给原告购买三金,买手机2000元、孩子满月锁钱6000元,共计109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原告李某甲对被告主张的大贴、小贴、三金无异议,但称手机不是被告买的,孩子满月锁钱是5600元,已经消费完了。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原告李某甲在被告李某乙处的个人财产”,原告李某甲出示了个人财产清单,被告李某乙针对财产清单的质证意见为:电脑有一套,电动车丢了,皮箱有一个、电饭锅、碗、暖壶可能坏了,卖废品处理了,小东西没有印象,应该有。对清单上的电器、家具没有异议,这些财产在我家存放。原告则称,电动车没有丢,丢了给我补,电脑是一套,要求全部取回个人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9月26日(农历九月三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2月20日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0月12日原告李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2月3日撤回起诉,但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大贴88000元、小贴8800元、三金5000元。原告李某甲在被告李某乙处的个人财产如下:联想电脑一套、雅迪电动车一辆、美菱冰箱一台、油烟机一台、电压力锅一个、热水器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康佳彩电一台、音响一套、美的太阳能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格力立体空调一台、五门柜一套、七门柜一套、化妆台一个、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鞋柜一个、出门桌一个、休闲椅一套、床一个、垫子一个、餐桌一张、椅子四把、鱼缸一个、被子四个、半截褥子一个、双人床单3个、4件套2套、毛巾被2条、蚕丝被2个、皮箱1个、暖壶1个、盆2个、碗盆一套、枕巾2对。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男孩李某丙现随原告李某甲一起生活,且至今未年满两周岁,应由原告李某甲抚养为宜,被告应依法负担抚养费。离婚后,被告有探望男孩李某丙的权利,原告应予协助探望。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数额较大,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款为宜。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的电动车丢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取回其个人财产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李某乙负担抚养费44800元。三、原告李某甲返还被告李某乙彩礼及三金款50000元。四、被告李某乙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礼拜日探望男孩李某丙,原告李某甲应协助探望。五、原告李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取回在被告李某乙处的个人财产如下:联想电脑一套、雅迪电动车一辆、美菱冰箱一台、油烟机一台、电压力锅一个、热水器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康佳彩电一台、音响一套、美的太阳能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格力立体空调一台、五门柜一套、七门柜一套、化妆台一个、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鞋柜一个、出门桌一个、休闲椅一套、床一个、垫子一个、餐桌一张、椅子四把、鱼缸一个、被子四个、半截褥子一个、双人床单3个、4件套2套、毛巾被2条、蚕丝被2个、皮箱1个、暖壶1个、盆2个、碗盆一套、枕巾2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相互抵顶后,原告李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返还被告李某乙彩礼款52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