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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兴奋与程世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奋,程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奋。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程世明,系宁夏西昌县吉强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执行的李兴奋申请执行程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世明与2015年11月14日缴纳案件款20000元;2016年8月8日缴纳案件款12000元;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李兴奋共领取案件款32000元后,表示自愿放弃剩余案件款649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319元、执行费4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昭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特布审判员李军审判员阿斯哈尔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唐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