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余三多与桑植县龙潭坪镇白竹坪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三多,桑植县龙潭坪镇白竹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余三多,男,1945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桑植县。被执行人桑植县龙潭坪镇白竹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桑植县龙潭坪镇白竹坪村。负责人马宏达,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余三多与被执行人桑植县龙潭坪镇白竹坪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桑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余三多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余三多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桑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向 阳审判员 艾湘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