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5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建中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建中,姚雪琴,吴虎荣,吴江思黛尔针纺有限公司,吴丽芬,钱树冬,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钮志明,蔡菊珍,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计志祥,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有限公司,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25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祁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舜俊,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建中。被执行人姚雪琴。被执行人吴虎荣。被执行人吴江思黛尔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丽芬,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丽芬。被执行人钱树冬。被执行人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钮志明,厂长。被执行人钮志明。被执行人蔡菊珍。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月忠。被执行人荣明芹。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洵,江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计志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计志祥。被执行人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潘建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建荣。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建中、姚雪琴、吴虎荣、吴江思黛尔针纺有限公司、吴丽芬、钱树冬、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钮志明、蔡菊珍、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计志祥、张玉珍、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有限公司、潘建荣担保追偿权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8310.66元,偿付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本金578310.6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吴建中、姚雪琴、吴虎荣、吴江思黛尔针纺有限公司、吴丽芬、钱树冬、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钮志明、蔡菊珍、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计志祥、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有限公司、潘建荣对被告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4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964元,由被告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2274.6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52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建中、姚雪琴、吴虎荣、吴江思黛尔针纺有限公司、吴丽芬、钱树冬、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钮志明、蔡菊珍、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计志祥、张玉珍、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有限公司、潘建荣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吴建中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了产权查封,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吴江思黛尔针纺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相关财产本院已另案处置完毕,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被执行人钮志明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了产权查封,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钮志明、蔡菊珍夫妻共有的位于盛泽镇红洲尊龙苑11幢302-402室的房产(02028765)已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且有他案正在处理,待处理完毕后,可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294号],本院已另案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要求将处置权交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本院予以认可,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因该房产证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当中,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林月忠、荣明芹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起点花园19幢1号的别墅[房产证号:吴房权证盛泽字第××号、土地证号:吴国用(2007)第15053030号1)]本院他案已处置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林月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各一辆,本院另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产权查封,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姚雪琴、吴虎荣、吴丽芬、钱树冬、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蔡菊珍、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计志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春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