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李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429号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小建,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小东,男,1981年生,汉族,。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立志审判员 苏宝卫审判员 邵 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竹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