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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郭振泉与雷庆祝、霍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泉,雷庆祝,霍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175号原告郭振泉,男,1963年6月9日出生,住肇东市跃进乡。。被告雷庆祝,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霍丽敏,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泉与被告雷庆祝、霍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振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庆祝、霍丽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振泉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雷庆祝经营化肥经销,原告在被告处预进购化肥,并给被告汇去212,000.00元货款,但被告给原告送去的都是陈肥,使原告无法正常销售,陈肥被告自行拉走。双方于2015年1月5日进行核对,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肥款共计170,24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70,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雷庆祝、霍丽敏在答辩期间、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雷庆祝在经营化肥期间,收取原告化肥预付款212,000.00元,后被告只交付给原告部分化肥,双方于2015年1月5日进行核对结算后,被告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预付款170,240.00元,被告雷庆祝为原告出具一张170,240.00元的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返还该笔款项。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70,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振泉当庭陈述、2015年1月5日被告雷庆祝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等在卷证实。被告雷庆祝、霍丽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举证的认可。本院认为,被告雷庆祝、霍丽敏拖欠原告郭振泉预付款170,240.00元理应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另被告霍丽敏与雷庆祝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庆祝、霍丽敏欠原告郭振泉170,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5.00元,由被告雷庆祝、霍丽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光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