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何仕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何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仕平,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仕平一案。执行标的20923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仕平一案,债权总额为20923元及利息、诉讼费,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923元及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在被执行人何仕平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