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9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与马小玉、李林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马小玉,李林浩,张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16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港路128号,联系方式1593157****。法定代表人宋立军。被执行人马小玉,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李林浩,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立颖,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申请马小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30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于2016-6-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309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