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与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邹伟,会长。被��行人: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陈友荣,职务董事长。关于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申请执行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沿江系列案件涉及债权人众多,名下资产众多,本院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另案集中处置。2016年8月1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告知相关情况,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对此表示无异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自然人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报备措施。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沿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在另案集中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18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是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钟 用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