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维领与韩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领,韩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443号原告赵维领,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晓玲,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领诉被告韩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江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维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领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要忻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