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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字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字805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