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凉执字第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程瑞元、苏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程瑞元,苏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凉执字第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耀山。被执行人:程瑞元。被执行人:苏清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瑞元、苏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瑞元、苏清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瑞元、苏清华已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儒审判员 盛 强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