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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蒙阴县垛庄镇朝仙桥社区村民委员会与王志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垛庄镇朝仙桥社区村民委员会,王志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305号原告:蒙阴县垛庄镇朝仙桥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朝仙桥社区。法定代表人:朱仁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志强,农民。本院在原告蒙阴县垛庄镇朝仙桥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志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阴县垛庄镇朝仙桥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蒙阴县垛庄镇朝仙桥社区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员 张家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金玉书 记 员 张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