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执行交通行政处罚罚款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刘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平安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法定代表人陈革,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晏书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小成,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501600100266450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50元及加处罚款50元。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光彬审 判 员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