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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厦门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厦门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3091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0号1层1-4号商场、2层1-11号商场。法定代表人:朱锡春,总经理。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厦门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美莱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李小璐诉称:2016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曾于2013年7月16日、11月5日以及2014年5月17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厦门美莱”(微信号:×××-mylike)中分别发布标题为《明星今夕对比图看看他们都整了哪里》、《技术级解析李小璐雕塑脸哪里动了刀》、《【Mylike分享】李小璐一张爆款脸引发的躺枪》的3篇文章,并于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16张作为配图,旨在宣传介绍被告的整形美容医疗项目,使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和损失,已涉嫌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厦门美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9号院4楼4门402号,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厦门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