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乐与李海昌、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乐,李海昌,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5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李海昌,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快环道秀厢段以北停车场西楼2楼2号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乐与与被执行人李海昌、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016年8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332.16元(包含赔偿本金7229.44元、迟延履行利息227.72元、案件受理费8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兰乐认可并申请结案。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