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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王武雄与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雄,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王武雄。被执行人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梁星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武雄与被执行人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91号。截止立案��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38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8月17日将2606元交纳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后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