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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常恕超诉邓显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恕超,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李春叶,刘少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332号原告:常恕超,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邓显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聂永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于永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春叶,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少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张桂文,舒兰市吉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桂福与被告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李春叶、刘少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