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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超与章丘市迎奥机械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章丘市迎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生于1984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迎奥机械厂,住所地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章丘市迎奥机械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查询银行、工商总局、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章丘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2016)15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文明执行员 刘 永 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