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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艺德,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洪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某撤回上诉。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火钟审 判 员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少玲附本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